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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源APP因涉嫌传销被广州天河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罚款348万元

2023年03月14日 03:03 来源于:赚牛网 浏览量: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据北青网近日报道。信用中国显示,米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源公司)因非法传销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78246.60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监罚[2022]执一005号)显示,米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传销行为,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共计347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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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收蜜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978246.60元;罚款50万元,罚没款共计347.82万元。

官网显示,米源APP是米源(广)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打造的社交电商内容导购平台。米源(广州)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是一个整合全网优惠的社交电商内容导购平台。其应用于同年7月推出。

此前,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4月21日公布的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财保6号行政裁定书显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米源(广)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支付宝账户和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法院经审查认为,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相关账户一段时间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派遣其他人员加入,并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基础,向被发展人员计算支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有偿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的。从而取得参与者资格,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谋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从而形成线上关系,并根据线下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支付线上报酬,谋取非法利益。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介绍、引诱、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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