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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瑞丽医疗美容被罚医疗废水总氯排放量不符合标准值

2023年03月14日 03:03 来源于:赚牛网 浏览量: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3日讯-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罚〔2022〕13号)显示,瑞安市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8万元。

2021年11月23日上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瑞安市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营业,医疗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有废水排放。在现场,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从该公司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取了一瓶水(无色微浊)。浙江康瑞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 2111183)2021年12月14日。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排放的废水pH值为6.79,总氯为0.2毫克/升,粪大肠菌群为2.4104 MPN/升

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本公司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医疗废水中总氯不符合标准排放限值,粪大肠菌群超标。同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瑞安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该公司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医疗废水总氯不符合标准排放限值,粪大肠菌群超标排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该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经营规模较小,废水排放量较小,且能及时改正,决定酌情从轻处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2月15日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瑞责改字〔2021〕54号)送达瑞安市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复查,现已整改。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生产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经集体审议,决定对瑞安市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十八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瑞安市瑞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更名为瑞安市瑞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杭州瑞丽美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股70%;杭州瑞丽美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RAILYMEDICAL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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