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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芒因虚假广告被深交所处罚

2023年03月16日 10:03 来源于:赚牛网 浏览量: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5日讯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罚〔2023〕39号)显示,在深圳市柳芒一客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广告案中,深圳市柳芒一客食品有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决定日期为2023年3月6日。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到,深圳市刘芒益客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位于广东深圳,注册资本555.56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艺术蛋糕的设计、预包装食品、糕点、月饼、西式糕点的制造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至十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予以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该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或者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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