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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2023年03月11日 06:03 来源于:赚牛网 浏览量:

央视网消息: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报了整治违法销售原料药的要求。以原料和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对购买者相关信息进行追溯核实。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者信息。发现向畜禽养殖主体销售原料、未按温湿度要求储存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拆解销售兽药等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全文如下:

为推进源头治理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有效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根据《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严厉打击使用原料、化学中间体、人用药物、“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效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间用药、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切实落实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

二、任务

(一)整治非法销售原材料等行为。以原料和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对购买者相关信息进行追溯核实。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追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者信息。发现向畜禽养殖主体销售原料、未按温湿度要求储存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拆解销售兽药等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以兽药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养殖场的门店和仓库、兽药仓库,随机检查陈列或存放的兽药产品,重点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发现以下违规行为,将从重处罚。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注为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产品,标注为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对无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并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如发现兽药(药),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示的适应症(功能、用途、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标示的兽药成分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未标注有效成分,未标注或更改有效期和产品批号的

(四)加强规范用药的宣传教育。重点是养殖场(户)、乡村兽医等。并通过基层喜闻乐见的方式,组织开展规范用药宣传教育,使农民和兽医技术人员掌握相关知识,了解政策,并付诸实践。结合各地水产养殖实际情况,成立专家技术服务组,深入畜禽养殖一线,指导规范用药,减少兽用抗菌药物使用。号召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积极参与“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物”公益接力行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和技术联盟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普及安全规范用药技术知识,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全行业树立规范用药的良好风尚。

第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时间为2023年3月上旬至12月31日,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阶段(3月初至3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做好宣传动员等具体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向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用户传达相关要求,督促其开展对标整改任务自查。

(三)检查阶段(7月1日至10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对整改任务逐项进行集中排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国外兽药产品的,违法信息要及时通报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和做法,及时完善监管措施,促进畜禽养殖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同时,我部将组织交叉检查和抽查,推动经验交流和措施落实,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

四。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已列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压实责任,加强督促指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2)加强技术服务。中国兽药监察所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结合养殖“减抗”技术指导组建专家服务组,帮助解决各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中的问题,指导基层科普开展兽用抗菌药物减量使用行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成立专家服务组开展技术服务。

(3)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和总结,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经验、典型案例、存在问题等,并于12月15日前提交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和整改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冯010?5919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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