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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加125万元待执行 涉及已故员工股份回购纠纷

2023年03月16日 10:03 来源于:赚牛网 浏览量:

中国网财经3月15日讯(记者李婉)近日,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茅台科技发展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9条,总金额125.31万元。

根据天眼查的相关案号,很多案件都是自然人与股份合作企业之间的股权回购纠纷。

其中一份(2021)黔03民中2932号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标主张茅台科技发展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合理,应支付相关股份分红。

诉讼请求是责令茅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茅台酒厂工会立即回购直系亲属吴世明名下的股份,并支付697440元(暂按1000股232480元的标准计算,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茅台酒厂工会2019年度审计报告为股份回购的计算标准)。此外,判令技术开发公司、茅台酒厂工会支付二人2019年1月至起诉时的股份分红10.8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吴某标和吴某明确表示,他们的股份回购价格是按照每1000股232480元的标准计算的。

法院认为,茅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合作企业是劳务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经济形式。它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特点。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所以《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不能自然套用。

根据茅台科技发展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茅台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茅台科技发展公司一直以年均20%的溢价回购已故职工股东。2015年及之前死亡的406名职工股东中,已有323名职工股东以此价格回购。本案中,吴某彪和吴某的直系亲属已于2015年6月2日去世。根据当时有效的2010年《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茅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根据2008年董事会决议和茅台集团第11次、第13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以标和直系亲属的出资额为基数,从1995年至其去世当年,每年按20%的比例计算回购价格。

根据《茅台科技发展公司章程》(2010年12月28日)第十三条规定,员工死亡等原因不在茅台公司工作时,公司将返还其认购的股份。由于标和的近亲属吴世明于2015年去世,根据《茅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吴世明的股份应由茅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回购,标和不能继承吴世明的股份,也不能取得茅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因此无权要求茅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以后的股份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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