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
央视网消息:据《龚欣晚报》消息,为规范电信领域违法行为处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作实际,发布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号。《规定》于2023年6月1日生效,主要规定了举报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受理要求,完善了办理程序,规范了分类办理要求,细化了回复、转办等办理要求。
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处理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向电信主管部门举报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他相关主体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请求依法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高效处理。
第四条举报由被举报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通信管理局受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办理
第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受理方式、范围等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将接收公众诉求的综合通道设置为接收举报的通道,也可以设置专门接收举报的通道。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地举报,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交证明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必要的相关证据。实名举报的,还应当提交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和相关证照。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和委托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相关证照、委托书等材料。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举报人和委托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举报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
(一)被举报行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
(三)申报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九条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举报人;
(三)没有具体违法事实或者缺乏证明违法事实所必需的相关证据的;
(四)举报已被电信主管部门受理或解决,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多次举报又无新证据的;
(五)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在哪里
电信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受理电信用户投诉的,可以自行处理或者转交电信用户投诉受理机构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电信用户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检举等特殊渠道提交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告知其通过举报渠道提交。
第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实名举报人15日内未被告知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三章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电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立案;
(二)根据举报材料,可以认定被举报人不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将认定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三)根据举报材料,可以确定被举报人涉嫌违反电信监督管理规定,但缺乏证明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被举报问题在其他举报或者其他案件中已经处理,或者已经得出结论,且举报材料没有提供新情况、新证据的,应当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电信主管部门可以向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举报人、被举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回答询问,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处理报告需要其他通信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通信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被请求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协助。
第十五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
(一)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行政处罚期限届满的,终止调查;
(2)发现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处罚的,不予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发现符合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主管部门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或者作出上述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人员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将处理进度和延长期限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六条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多次举报,或者多名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多次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可以一并办理和回复。
第十七条电信主管部门回复实名举报人,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决定及理由。
对于已经受理的举报,在电信主管部门做出答复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再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电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符合立案标准的举报,应当将作出的相关决定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十九条经调查,发现本机关没有
第二十一条电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办理举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与办理举报无关的单位和人员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二条电信主管部门在处理举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书面答复和通知包括平台短信、电子邮件和网络系统答复等纸质形式和电子信息形式。
第二十四条电信主管部门开展调查,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本规定关于时限、答复和通报的规定,不适用于电信主管部门处理匿名举报。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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